從廣州市有關方面了解到,今年7月,工信部確定了包括廣州在內的20個城市(聯合體)為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城市。日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布《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機場、港口、車站等干線和交通樞紐開展創新應用,并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車等出行服務場景,同時逐步有序推進全市人類駕駛和自動駕駛混合運行試點區建設。
在車路云一體化建設方面,《征求意見稿》專章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車路云一體化建設”,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與新型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相銜接、相融合。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在符合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在應用場景創新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創新,按照從簡單到復雜、低風險到高風險等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智能網聯汽車規模化運營發展。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機場、港口、車站等干線和交通樞紐開展創新應用。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相關營運證件后,方可利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費。
為確保安全,《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懸掛或者放置機動車號牌,外觀應當具有能夠提醒其他車輛和人員注意的顯著標識。智能網聯汽車有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查,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發生事故時責任如何認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進行處理;不配備駕駛人、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能夠確定交通違法是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的,按照規定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主體或者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
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商業運營期間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城市公交的承載能力和管理水平是一座城市運行韌性的直接體現。中國交通報4月17日報道,今年1至3月,重慶交通開投集團服務乘客公共交通出行超7億人次,同比增加2.3%,日均客運量781.3萬人次。 在如此高強度運營壓力下,像大廟站這樣的大型換乘公交站點無疑發揮著城市“毛細血管交匯處”的重要作用。市民對于公交車出行的訴求不僅是“時間準”,更希望“站點清楚”“出行方便”。為此,站臺公司在設計與規劃公交站時也在不斷改進。 站臺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我市路網的建設和變化,乘客人數的不斷調整,我們會常態化地進行客流分析,再結合公交候車、停車的難易程度,市民熱線及多渠道反映的出行需求,實時融入公交線路規劃需求。”